索 引 号: | gonganju0-/2020000017 | 发布时间: | 2020年11月16日 16:17 |
来 源: | 汉中市公安局 | 发布机构: | 汉中市公安局 |
内容概述: |
汉中市公安局关于印发
《全市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12项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公安局:
现将《全市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12项措施实施方案》印发你们,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新12项措施在11月20日顺利实施。
附件:全市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12项措施实施方案
汉中市公安局
2020年11月12日
全市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12项措施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12项措施部署,服务“六稳六保”工作,进一步推进交管服务“异地办”、“便捷办”、“网上办”,惠民利企,助力发展,结合汉中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训词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部党委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推进交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民意引领、简政放权、放管并重,全面深入推进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高质量落地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措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动力,努力为群众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交管公共服务。
二、工作目标
在全面贯彻落实公安部36项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措施基础上,全力推动12项新措施顺利启动、有序推进;坚持放管并重,建立层层压实、环环相扣的监管责任体系,健全全方位、全要素、全覆盖监管机制,确保改革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提升群众知晓率,让群众切实享受到改革带来的实惠便利;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纾困惠企、助推发展,努力构建公安交管现代化治理新格局,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市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12项措施顺利实施,市公安局成立推进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杨志强任组长,交警支队支队长吕锋、政委李继泉任副组长,副支队长董学平、王贵昌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交警支队副支队长王贵昌任主任,车管所所长侯鹏任副主任,交警支队政工科科长李建平、事故科科长周宇辉、信息指挥中心主任王钧、宣传科科长瞿白、后装科科长谭勇、交管科副科长卢静、车管所副所长林汉泰及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涉及各项措施的任务分解、指导、协调,推进全市公安交管“放管服”12项改革措施的部署安排和组织实施工作。
(一)组织实施组。改革措施1-8项由交警支队车管所牵头负责,协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体检机构,组织指导各县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社会化服务机构实施。第9项由交警支队交管科牵头负责,组织指导各县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实施。10-12项由交警支队信息指挥中心牵头负责,交管科,事故科,宣传科,车管所参与,协同交通运输部门,保险公司实施。
(二)宣传引导组。由交警支队宣传科牵头负责,主要负责改革措施的对外宣传工作,对11月20日新措施首日进行集中宣传报道,营造良好实施氛围,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密切关注引导舆情。
(三)信息保障组。由交警支队信息指挥中心牵头负责,主要负责落实改革任务的信息保障工作。
(四)装财保障组。由交警支队后装科牵头负责,主要负责改革任务涉及的装财保障工作。
(五)督查检查组。由交警支队政工科牵头负责,主要负责改革任务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及责任追究工作。
各县区公安局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措施,明确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改革承诺如期兑现。
四、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推行“异地通办”
1、推行摩托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
(1)内地居民可以凭居民身份证在全国范围内任一地初次申领、增驾摩托车驾驶证,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
(2)港澳台居民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全国范围内任一地初次申领、增驾摩托车驾驶证。
(3)未取得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外国人申请考领驾驶证的,仍按原规定审核相关证明凭证。
(4)此项改革不包括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驾驶证。
落实措施及分工时限:
(1)根据省总队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升级工作,并做好系统升级功能操作培训。(交警支队信息指挥中心牵头负责,市县区两级车管所具体落实)
(2)组织开展业务测试,在系统升级完成后的2天内,全部完成全流程业务测试。测试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总上报市车管所。(市车管所及县区车管所具体落实)
(3)各级要严格按照考试内容和评判标准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不得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考试标准,严防因考试不严格形成“考试洼地”。摩托车驾驶人理论考试应当采用计算机考试系统进行,对于开展下乡服务等考试的,报总队批准后可以使用由计算机考试系统生成的纸质试卷进行考试。要积极推行摩托车驾驶人场地驾驶技能考试计算机评判,确保考试评判标准统一、管理规范,2021年5月底完成。要配备身份证读卡器或者人脸识别等身份认证设备,落实考试过程全流程监管,考试场地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安装音视频监管系统。(交警支队车管所牵头,各县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具体落实)
(4)支队要建立摩托车驾驶人考试业务研判机制,加强异地考试业务分析、预警、通报、核查。县级车管所开展摩托车考试,大队要加强队伍和业务监管,承担考试业务监管主体责任。(交警支队车管所牵头,各县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具体落实)
(5)2020年11月20日起统一实施。
2、推行摩托车转籍异地通办
(1)对在全国范围内办理摩托车转籍登记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到车辆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无需再回迁出地验车、提取纸质档案,车辆信息网上转递,减少群众两地间往返。
(2)摩托车转出地、转入地支队、大队及车管所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联系沟通机制,对电子化档案转递不及时、资料不完整、与实车不一致等问题,要及时沟通、及时响应、及时反馈、及时解决,最大限度便利群众。除属于被盗抢骗、走私、非法拼(组)装等嫌疑车辆或者转籍摩托车档案无法补全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严禁退档。
(3)对于实行摩托车限购的地方,按照当地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实施。
落实措施及分工时限:
(1)各地要按规定时间完成综合应用平台和互联网服务平台升级,启用摩托车转籍专门模块,并开展全流程业务模拟测试,确保业务正常办理。(交警支队信息指挥中心牵头负责,市县区两级车管所具体落实)
(2)2020年11月15日前,开展摩托车转籍业务的县级车管所要按要求配备配齐高拍仪、扫描仪等设备,并做好设备、系统全流程测试工作,保障转籍业务顺利开展。(交警支队车管所牵头负责,各县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具体落实)
(3)从文件下发之日起,要按照档案电子化管理要求,提前开展摩托车档案电子化工作,对新注册登记摩托车档案资料全面实行电子化管理。(交警支队车管所牵头负责,各县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具体落实)
(4)2020年11月15日前,各大队要按照《机动车转籍档案资料电子化转递工作规范》要求,细化工作制度,优化业务流程,完成对市级、县级、登记服务站等各类服务网点人员及档案等相关岗位业务人员的培训。(交警支队车管所牵头负责,各县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具体落实)
(5)要严格落实工作要求,严禁因两地间沟通不畅、协调不力、推诿扯皮导致群众来回跑,严禁对信息系统异常、数据传输错误等不及时处置,推卸责任,造成群众不便。(交警支队车管所牵头负责,信息指挥中心配合保障,市县区两级车管所具体落实)
(6)2020年11月20日起统一实施。
3、试行私家车登记持身份证全省通办。
(1)本省户籍居民在省(区)内异地办理注册登记业务,仅适用于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新车的注册登记。
(2)对户籍地在本省内的内地居民,凭居民身份证跨地市申请,无需提交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
(3)对持有本省核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请。
(4)对未取得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外国人申请的,仍按照原规定审核相关证明凭证。
(5)对于已经实施小客车总量调控的地方,仍需按当地政策执行。
(6)按照我省规定,国五排放标准的车辆在我省非限制市区按照该措施实施。
落实措施及分工时限:
(1)根据省总队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升级工作,并完成系统升级功能操作培训。(交警支队信息指挥中心牵头负责,市县区两级车管所具体落实)
(2)2020年11月15日前组织业务培训,按照《实施细则》要求,规范业务受理和材料审核,实行一证通办并明确业务负责人。(交警支队车管所牵头,市县区两级车管所具体组织实施)
(3)2020年11月20日先行在我省和其他11省(区)(内蒙古、江西、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广西、海南、云南、贵州、甘肃)试点实施。
4、推行二手车出口临牌异地通办。
(1)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我省西安和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台州、山东济宁、广东、四川成都、青岛、厦门试点推行二手车出口。西安二手车出口企业有5家:优信(陕西)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吉利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国际陆港博中贸易有限公司、西安优车聚诚二手车有限公司、西安斯托瑞进出口有限公司。
(2)二手车出口企业所在地在试点省市的,企业可以在全国从事出口车辆的收购,涉及出口车辆的转移登记、核发临牌业务在全国均可以办理。
(3)对二手车出口企业收购机动车申请转移登记的,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查验车辆、办理转移登记,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待出口”事项,收回原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核发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再发放正式号牌和行驶证。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一致,但最长不超过60日。
(4)对二手车出口企业所在地与二手车登记地不一致的,由登记地车管所办理转移登记,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无需返回企业所在地办理机动车转入,机动车档案由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留存。
5、在办理二手车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2个月内,企业凭出口报关单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证明凭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二手车出口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出口报关单等凭证已实现信息联网核查的,免予提交纸质凭证。
落实措施及分工时限:
(1)各大队要按规定时间完成综合应用平台和互联网服务平台升级,并开展全流程业务模拟测试,确保业务正常办理。(交警支队信息指挥中心牵头负责,市县区两级车管所具体落实)
(2)2020年11月15日前,各大队要进一步细化工作制度,优化业务流程,对县级、登记服务站等各类服务网点人员开展培训。(交警支队车管所牵头负责,市县区两级车管所具体落实)
(3)2020年11月15日前,要积极对接商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衔接机制。(交警支队车管所牵头负责,市县区两级车管所具体落实)
(4)各大队建立核发临牌业务分析研判机制,加强临牌业务分析、预警、通报、核查。要重点关注临牌核发数量较多的地方、企业、办理人员。(交警支队车管所牵头负责,市县区两级车管所具体落实)
(5)对不按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各县要加强提示告知,督促其尽快办理注销登记。(交警支队车管所牵头负责,市县区两级车管所具体落实)
(6)2020年11月20日起统一实施。
(二)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
5、扩大机动车免检范围
(1)扩大机动车免检范围,将6年以内的7至9座非营运小微型等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纳入免检范围。每两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2)对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超过6年不满10年的,由每年检验1次调整为每两年检验1次。车辆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或者非法改装被依法处罚的,仍按原规定周期检验。
(3)对10年以上的非营运小微型客车,仍然按照原规定的检验周期执行,即10-15年的,每年检验一次,15年以上的,每半年检验一次。
非营运小微型客车检验周期表(10年以内)
车辆 类型 |
注册登记日期 |
免于上线 检测次数 |
需要到检验 机构上线检 测的时间 |
提示事项 |
9座以下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 |
2018年11月1日(含)之后(2年内) |
4次免检(第2年、第4年、第7年、第9年) |
第6年、第8年、第10年 |
第2年和第4年需申领检验标志 |
2016年11月1日(含)至2018年10月31日(含)之间(2—4年) |
3次免检(第4年、第7年、第9年) |
第6年、第8年、第10年 |
第4年需申领检验标志 |
|
2014年11月1日(含)至2016年10月31日(含)之间(4—6年) |
2次免检(第7年、第9年) |
第6年、第8年、第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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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日(含)至2014年10月31日(含)之间(6—7年) |
2次免检(第7年、第9年) |
第8年、第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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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日(含)至2013年10月31日(含)之间(7—9年) |
1次免检(第9年) |
第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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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31日(含)之前(9年以上) |
不予免检 |
第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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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对在用车第7年已按规定检验的,第8年免检,第9年、第10年需正常参加检验;对在用车第9年已按规定检验的,不享受免检政策,第10年需正常参加检验。
(4)扩大机动车免检范围适用车型包括非营运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非营运大型轿车,但其中面包车不属于免检车型。对于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或者非法改装被依法处罚的,也不适用该措施,仍应按原规定周期检验。自车辆出厂之日起,超过4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6年内仍按原规定上线检验。
落实措施及分工时限:
(1)要做好改革后车辆检验周期的宣传解读,按规定通过短信、交管“12123”手机APP等方式开展点对点提示告知,提醒群众及时办理车辆检验、按规定申领检验标志,按规定购买交强险、缴纳车船税。(交警支队宣传科牵头负责,市县区两级车管所具体落实)
(2)要立即对辖区内全部检验机构进行一次集中培训,确保准确掌握执行免检政策,10月底前要完成培训工作。对免检范围内的车辆,检验机构要提示群众不需要上线检验。(交警支队车管所牵头负责,市县区两级车管所具体落实)
(3)要加强对车辆违法改装、未按规定办理检验等交通违法行为的路检路查,发现存在违法改装的,严格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和第一百条、《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并处罚。(交警支队交管科牵头负责,各县区交警大队、高速公路大队负责落实)
(4)按照生态环境部、公安部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应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免于安全检验上线检测的车辆不进行排放检验。自2020年11月20日起,对超过6年不满10年的非营运小微型客车(面包车除外)排放检验周期与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免于安全检验上线检测的车辆不进行排放检验。(交警支队车管所牵头负责,市县区两级车管所具体落实)
(5)2020年11月20日起统一实施。
6、放宽小型汽车驾驶证申请年龄
(1)放宽小型汽车驾驶证申请年龄适用于初次申领、增驾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许可,包括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驾驶证。
(2)对70周岁以上人员考领驾驶证的,在考领驾驶证报名时增加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测试的形式通过机动车驾驶理论考试系统,测试的内容和题目由部局统一提供,每次测试由系统随机抽取20道题,包括10道选择题和10道判断题,测试时间为20分钟。能力测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测试通过的受理报名,未通过的可以在三个月内补测两次,测试成绩三个月内报名有效。
(3)对70周岁以上人员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要严格审核申请人身体条件证明等情况。要严格按考试内容和评判标准进行考试,不得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考试标准,确保其符合安全驾驶条件。70周岁以上的驾驶人,要按规定每年进行体检,对未按规定体检的,车辆管理所要通过短信、微信、12123平台等加强点对点提示告知,督促其按规定体检,确保驾驶安全。
落实措施及分工时限:
(1)根据省总队相关要求,市、县(区)车管所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升级驾驶人理论考试系统,只在车管所、有公安网的考场受理报名,并完成系统升级功能操作培训。(交警支队信息指挥中心牵头负责,市县区两级车管所具体落实)
(2)该措施发布后,要确保做到“三个严格”,确保老年驾驶人安全驾驶。一是严格身体条件证明审核。对70周岁以上人员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要严格审核申请人身体条件证明等情况。二是严格驾驶人考试管理。要严格按考试内容和评判标准进行考试,不得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考试标准,确保其符合安全驾驶条件。三是严格督促按时体检。70周岁以上的驾驶人,要按规定每年进行体检,对未按规定体检的,车辆管理所要通过短信、微信、12123平台等加强点对点提示告知,督促其按规定体检,确保驾驶安全。(交警支队车管所牵头负责,市县区两级车管所具体落实)
(3)支队、大队要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好,解读好政策,确保好政策产生好效果。(交警支队宣传科牵头负责,市县区两级车管所具体落实)
(4)2020年11月20日起统一实施。
7、优化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申请条件
(1)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驾驶证的年龄下限由26周岁、24周岁降低至22周岁,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年龄上限由50周岁调整至60周岁。调整后,AB类驾驶证的申请年龄为: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驾驶证的年龄下限分别为22周岁、22周岁、20周岁、20周岁、20周岁,年龄上限均由50周岁调整至60周岁。AB类驾驶证的使用年龄上限也为60周岁,对临近60周岁(56周岁以上)人员申请考领驾驶证的,需要书面告知申请人达到60周岁的将注销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提示慎重考领增驾,书面告知书经申请人签字后存档。此项措施也适用于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驾驶证。
申请年龄变化表
申请年龄变化表
申请年龄变化表
准驾车型 |
年龄下限 |
年龄上限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大型客车A1 |
26周岁 |
22周岁 |
50周岁 |
60周岁 |
牵引车A2 |
24周岁 |
22周岁 |
||
城市公交车A3 |
20周岁 |
|||
中型客车B1 |
21周岁 |
20周岁 |
||
大型货车B2 |
20周岁 |
(2)缩短增驾时间间隔,对无相应记分周期满分记录,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取得大型货车驾驶证至少5年缩短至3年,申请牵引车和中型客车驾驶证的,由取得大型货车驾驶证至少3年缩短至2年,进一步满足群众生产生活和客货运输企业需求。即:一是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调整为二年以上,已取得驾驶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调整为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调整为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二是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调整为二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是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调整为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增驾条件变化表
增驾车型 |
已取得准驾资格 |
调整前 |
调整后 |
大型客车A1 |
城市公交车A3 中型客车B1 |
五年以上 |
二年以上 |
大型货车B2 |
五年以上 |
三年以上 |
|
牵引车A2 |
二年以上 |
一年以上 |
|
牵引车A2 |
中型客车B1 大型货车B2 |
三年以上 |
二年以上 |
大型客车A1 |
一年以上 |
||
中型客车B1 |
城市公交车A3 大型货车B2 小型汽车C1 小型自动挡汽车C2 |
三年以上 |
二年以上 |
落实措施及分工时限:
(1)对临近60周岁(56周岁以上)人员申请考领驾驶证的,需要书面告知申请人达到60周岁的将注销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提示慎重考领增驾,书面告知书经申请人签字后存档。对临近60周岁不到2个月人员申请考领驾驶证的,不予受理。(交警支队车管所牵头负责,市县区两级车管所具体落实)
(2)严格按考试内容和评判标准进行考试,不得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考试标准,严防因考试不严格形成“考试洼地”。对于部分地市尚未设立大中型客货车科目二考场的,总队将安排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申请人就近选择省内其他考场参加考试。支队要建立大中型客货车考试业务研判机制,总队每月、支队每周要开展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考试异常业务的分析、预警、通报、核查。(交警支队车管所牵头负责,市县区两级车管所具体落实)
(3)2020年11月20日起统一实施。
8、扩大体检医疗机构范围。
(1)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需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体检医疗机构由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扩大到符合健康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方便群众就近办理。
(2)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其身体条件证明仍适用原来的规定: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体检。
落实措施及分工时限:
(1)2020年11月15日前,支队要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交警支队车管所牵头负责,市县区两级车管所具体落实)
(2)办理驾驶证业务时,各地要加强对身体条件证明的审核,对医疗机构、体检机构出具虚假身体条件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停止认可该医疗机构、体检机构出具的证明,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查,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交警支队车管所牵头负责,市县区两级车管所具体落实)
(3)要加强与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作配合,积极推动与医疗、体检机构信息联网,通过互联网传递申请人身体条件证明,进一步方便申请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交警支队车管所牵头负责,市县区两级车管所具体落实)
(4)2020年11月20日起统一实施。
9、便利残疾人家庭共用车辆。
(1)对于持有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C2)以上的人员,可以驾驶上肢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便利残疾人家庭成员及其他服务残疾人出行的人员共用车辆。
(2)仅限于上肢残疾人专用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落实措施及分工时限:
(1)要加强宣传提示,该措施是为了便利残疾人家庭成员及其他服务残疾人出行的人员共用车辆,方便残疾人家庭出行,不得以营利、逃避监管等为目的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辆。(交警支队宣传科牵头负责,市县区两级车管所具体落实)
(2)在符合安全驾驶条件下,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为残疾人家庭成员及其他服务残疾人出行的人员驾驶上肢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提供便利,不得以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进行处罚。对与残疾人无关或者以营利为目的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辆的,要调查核查清楚后,不予相关通行便利。(交警支队交管科牵头负责,各县区交警大队、高速公路大队负责落实)
(3)2020年11月20日起统一实施。
(三)进一步深化“网上服务”
10、推行道路运输企业信息查询提示服务。
(1)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校车、货运和危险品运输等道路运输企业注册为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用户后,可以查询本企业名下机动车的状态、检验有效期及其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聘用驾驶人的驾驶证状态、累积记分、驾驶证有效期等信息,以及推送给企业的交通安全风险预警提示、通报抄告、通知公告等信息。
(2)要在摸排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底数情况的基础上,组织对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辖区内企业台账信息进行核对清理,核实系统中道路运输企业备案信息以及企业用户注册账号信息。对于未备案或者未注册的,要积极引导企业进行信息备案、用户注册,对于已备案但企业实际不存在的,要及时清除企业备案和用户注册信息。
落实措施及分工时限:
(1)各大队、车管所要按照部局、总队的要求,在推出互联网服务平台道路运输企业信息查询提示服务的同时,及时升级优化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重点客货运企业管理功能,实现两个平台数据互通、业务协同。(交警支队信息指挥中心牵头负责,市县区两级车管所具体落实)
(2)要组织学习掌握系统中重点客货运企业相关信息查询、统计、巡检、约谈、通知公告等管理功能,建立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分析和管理工作机制,依托系统新功能开展日常源头管理工作,督促道路运输企业提高所属机动车的检验率、报废率和违法处理率,驾驶人审验率、换证率和学习率。(交警支队车管所牵头负责,市县区两级车管所具体落实)
(3)要向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广泛宣传推出的互联网新服务,介绍信息查询提示服务的目的和意义,讲解查询提示服务的流程、内容及功能,推动企业开展信息备案、用户注册、机动车/聘用驾驶人信息备案、交通安全风险预警提示查看、通报/抄告签收、交通违法/事故信息查询等工作,便利企业加强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减少企业运营风险。(交警支队宣传科牵头负责,市县区两级车管所具体落实)
(4)要按照《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数据接口技术规范》,积极协调本地交通运输部门接入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道路运输车辆运输许可、道路运输驾驶人从业资格以及道路运输企业处罚等信息,协调本地安监部门接入道路运输企业处罚信息,实现信息互联共享,形成协同监管合力。(交警支队信息指挥中心牵头负责,市县区两级车管所具体落实)
(5)2020年11月20日起统一实施。
11、推行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网上查询。
(1)驾驶人通过“交管12123”APP可以查询、下载近三年交通责任事故、准驾车型变化、交通违法和记满分等记录,方便其在申请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工作应聘等生产生活中出示、使用交通安全记录电子凭证。
(2)驾驶人安全记录内容包括:驾驶人驾驶证简项信息,近三年内的交通违法、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责任事故、准驾车型变更记录,当前及最近连续三个完整记分周期内满分记录,支持用户按需选择记录内容下载、打印。交通安全记录电子凭证查询、下载后,全国任意地均可使用。
落实措施及分工时限:
(1)要积极协调本地交通运输部门,通报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电子凭证的功能作用、核查方式,逐步取消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的驾驶人交通安全纸质记录单,建立联动应用工作机制,方便驾驶人申请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中出示、使用。(交警支队信息指挥中心牵头负责,市县区两级车管所具体落实)
(2)要组织面向社会群众和道路运输企业、汽车租赁企业等社会企业机构开展广泛宣传,介绍服务措施内容和使用“交管12123APP”查询、出示、下载打印记录凭证的流程方法,积极拓展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电子凭证的社会应用场景,方便驾驶人在工作应聘、租车、企业安全管理等场景中使用,积极倡导驾驶人文明守信、安全出行。(交警支队宣传科牵头负责,市县区两级车管所具体落实)
(3)在系统功能上线前,要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及时维护安全驾驶记录专用章等。系统功能上线后,要做好系统运维保障,组织专人加强系统监测,通过窗口、网络、电话、公众号等渠道,及时收集、解决群众反馈问题意见,确保系统服务安全性、稳定性和高效性。(交警支队信息指挥中心牵头负责,市县区两级车管所具体落实)
(4)2020年11月20日起统一实施。
12、试点机动车交强险信息在线核查。
(1)推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银保监部门机动车交强险信息共享,试点将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启用除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以外车型的机动车交强险信息在线核查,核查到交强险信息的,群众可以免予提交交强险、车船税纸质凭证。
(2)2020年11月20日起,在天津、内蒙古、江苏、浙江、江西、广东、广西、新疆等8个省(区、市)全面推行。我省在全国推广实施时实施。
落实措施及分工时限:
(1)提前动手,与本地银保监部门及保险公司积极协调,建立试点应用联动保障和问题快速处理工作机制,为正式实施做好准备。(交警支队信息指挥中心牵头负责,市县区两级车管所具体落实)
(2)提前研究,建立数据核查异常反馈机制,畅通自下而上、逐层汇聚的交强险核查异常信息的收集反馈渠道,完善与本地保险部门及保险公司联络沟通机制。(交警支队信息指挥中心牵头负责,市县区两级车管所具体落实)
(3)按照部局安排的时间节点组织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今年是“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明年将进入“十四五”时期,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此次推出12项新措施,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训词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部党委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推进交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也是支队交管改革的重要任务。各大队、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沟通协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按时兑现改革承诺,确保改革任务圆满完成。
(二)完善服务配置,加强组织保障。
一是认真安排部署。各大队要抓紧制定推进落实改革新措施工作方案,列明时限逐条逐项分解任务,明确目标,细化分工,把具体责任落到部门、落到个人,确保按期推行、兑现承诺。二是全力做好配套保障。各大队要及时向属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确保人员、经费、设备等各项保障措施落实,确保改革举措按期落地兑现。特别是开展摩托车转籍业务的县级车管所,要及时配备、配齐高拍仪、扫描仪等设备,抓紧制定配套规范、升级系统、调整流程,提前开展全流程、体验式模拟测试,确保新措施精准落地。对辖区运输企业底数信息及公安交管综合应用平台中企业备案及用户注册信息进行严格核对,确保企业信息查询提示服务准确到位。11月12日前,各大队要开展检查与自查,将集中验收新措施实施准备情况上报支队。三是积极做好协调联动。要提前对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扩大医疗体检机构的名单,主动协调交通运输部门认可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电子凭证,加快推进部门信息联网,提升改革效果。要积极对接商务部门、银保监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衔接机制。要加强异地协作,落实好摩托车转籍等异地通办措施,严格落实规范要求,不得随意退档,坚决避免因沟通不畅、协调不力、推诿扯皮导致群众来回跑。四是扎实做好全员培训。支队、大队要组织全警轮训、专题培训,确保每一名交警辅警及工作人员知晓新政策,确保准确解读、规范执法。车检周期调整后,对行驶证记载的检验日期与信息系统记录不一致的,执法管理、事故责任认定要以信息系统记录为准。
(三)强化宣传引导,营造宣传氛围。
一要做好宣传。各大队、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深化“放管服”改革12项措施,按照公安部有关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专题业务培训,及时调整业务流程,并对外公示。对于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网上查询措施,要做好针对性宣传。要通过电话热线或网上平台,及时答复群众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密切关注引导舆情,稳妥处置、及时上报重大事项。二要做好启动首日集中宣传报道。11月20日新措施实施首日,要集中宣传报道,营造良好实施氛围。三要做好提示告知。对车检周期调整的机动车,支队要统一组织梳理摸底,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手机短信等多种渠道开展点对点提示告知,便利群众准确知晓车检日期,按期购置交强险。对涉及减免材料、放宽条件等群众办事前需知晓的事项,要通过互联网主页、短信微信等主动公开,及时更新网上、窗口等公示内容,方便查询,真正让群众感受到实惠便利。对于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网上查询措施,要做好道路运输、汽车租赁等企业针对性宣传,积极拓展电子凭证社会应用场景。
(四)加强监管督导,确保措施落地。一是加强督导。要组织开展改革专项督查,既要督查新措施落地落实,也要紧盯已出台改革措施实际效果,对标对表,逐项督办,扎实推进交管服务再优化、再提升。对改革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的,一律严肃督办、严格问责。二是加强监管。要加强异常数据分析、研判和预警,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并定期通报整改,确保下放业务规范办理。要紧盯易出现的监管“盲区”、业务“洼地”,做到放到位、管精准,让群众在每一笔业务中都能感受到严格规范、公平公正。特别是县级车管所,是交管业务办理的最前沿,此次摩托车全国通考、转籍异地通办等新措施,对县级业务规范化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大队、车管所要加强常态监督和规范化建设,坚决防范违规业务发生,特别是要坚决杜绝强制收费、搭车收费等问题。三是强化问责。要完善制度、严明责任,严格问责。要定期开展“体验式”暗访检查,对重点任务开展专门督查,对改革进度缓慢、推动不力或出现重大问题、影响改革效果的,必须严肃追责。要重点关注异地人员考试量明显增加、异地人员考试合格率偏高、驾校招生异地学员数量偏高、异地考领驾驶证后短期内转出数量偏多等情况,对异常问题及时核查、严格问责。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或变相指定采购厂家品牌的高拍仪、扫描仪等设备,一经发现,严肃调查、严肃追责。要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体检机构监管,规范驾驶人体检,强化身体条件证明审核,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严格追究责任。
(五)积极主动衔接,及时报送信息。各大队、各部门在落实12条措施工作中,要加强工作信息的收集报送,自11月起,每月25日前将12项新措施落实情况上报车管所档案信息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