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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汉中市公安局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规定
索  引  号: 发布时间: 2019年06月24日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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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公安局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规定

 

依申请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方式,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是市公安局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汉中市公安局警务信息公开规定》,参照省政府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局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范围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口头申请等方式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市公安局应当依法予以公开。

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除外。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  

市公安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采取“统一受理,部门分办、统一答复”的纵横协同的办理模式,以形成规范、便捷、高效的办理机制。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市公安局警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受理、登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市公安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形式审查,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的姓名(名称)、身份(法人资格)证明、联系方式等形式要件是否完整。如要件缺失,应当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2、内容审查,即申请内容指向是否明确。如指向不明确或同一申请夹带多个公开事项,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重新提出申请,并对申请内容作出更改、补充;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不作重复答复。

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名义进行申诉、咨询等活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通过其他法定方式解决。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

1、市局警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具体内容填写《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办单》(以下简称《转办单》,见附件1),报市局警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同志审批后,将《转办单》及申请材料(申请表等)转送市局内有关部门承办。

2、承办单位收到《转办单》和申请材料后,应当认真研究提出答复意见,根据不同情况拟写相应的《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提供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或按申请人要求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同时拟写《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一)》(见附件2)。

2)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应当作区分处理,提供部分不予公开的法定理由说明及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同时拟写《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二)》(见附件3)。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提供不予公开的法定理由说明,同时拟写《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三)》(见附件4)。

4)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法定理由说明,同时拟写《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四)》(见附件5)。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填写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法定理由说明,同时拟写《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四)》(见附件5)。

6)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法定理由,同时拟写《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四)》(见附件5)。

7)对于需要送法制处、市局保密办征求意见的,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批意见后送交,并在征求意见后,拟写相应的《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3、承办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意见,包括《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法定理由说明及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等,应当由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送市局警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大复杂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应当报主管市局领导审批同意后,送市局警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承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局警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办理时限答复。如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需要提前填写《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申请书》(见附件6),报市局警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同志批准,并由市局警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写《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见附件7),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承办单位需要填写《汉中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见附件8),并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5、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会签后,送市局警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6市局警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申请处理过程进行跟踪督办,并负责督促答复申请人。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市局警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承办单位的答复意见审核后,依法出具相应的《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统一编号并加盖市公安局警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后,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的提出和办理

申请人对市公安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有异议,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承办单位会同市局警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局法制处共同办理。

四、其他

本规定由市局警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汉中市公安局
联系电话:0916-2688840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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