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60371908/2024-000344 | 发布时间: | 2024年08月16日 11:29 |
来 源: | 汉中市公安局 | 发布机构: | 汉中市公安局 |
内容概述: |
类别:A类
汉公函〔2024〕67号
对市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25号建议的答复函
马芳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立法对两轮电动车、三轮车、老年代步车等非机动车辆强制购买商业交强险的建议》(第32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针对您的建议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您的提案非常好,加强对以上车辆的保险制度,对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为老百姓的出行创造畅通、安全、和谐的出行环境起着重要的作用。
按照我国关于“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的法律界定。两轮电动车分为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其中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两轮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均属于机动车。
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陕西省从2019年9月24日启动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工作,将电动自行车也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凡是符合新强制性国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和2019年4月15日前在用的未挂牌超标电动自行车,均应登记挂牌。我省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过渡期临时号牌实行过渡期政策,2025年6月30日以后办理了临时电动自行车号牌的超标车辆将不得上道路行驶。非机动车国家没有强制性购买保险产品的规定,我省要求使用电动自行车时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交通规则,鼓励购买保险产品,骑乘时佩戴头盔。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对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和机动车年检时需核查交强险。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购买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补办相应手续。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除了可以正常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外的三轮摩托车和新能源汽车外。近年来,部分制造厂家针对农村市场以及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开发了所谓的“低速电动车”、“蓄电池观光车”、“老年代步车”等三轮、四轮电动车,并宣称这些车辆不属于“机动车”不需要注册登记即可上路,给路面交通秩序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也给我们路面值勤民警带来了新的工作压力。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使用性质、驾驶证号码等重要事项。这类电动车不具备这些投保条件,为交通事故处理埋下了隐患。
为进一步规范这些非国标电动车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照我市颁布的《汉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了《汉中市非国标电动车过渡期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对2023年3月1日前在用的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使用电力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的非国标电动车实行过渡期登记备案管理,上述车辆在2026年2月28日过渡期满后,一律不得上道路行驶。同时,该过渡办法对驾驶人提出了具体要求:驾驶非国标电动三轮车应当持有D类驾驶证,驾驶非国标电动四轮车应当持有C2或以上驾驶证。
今后我们将继续推进《汉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落地落实,积极配合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从制造和销售源头上开展治理整顿,经常性开展电动车、老年代步车的路面整治,让无法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电动二轮、三轮、四轮车退出市场,从源头遏制这些车辆出现在道路上危害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的可能性,最大限度的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不受损失。
再次感谢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也希望今后能继续得到您的更多关注和支持。
汉中市公安局
2024年7月19日
(联系人:郭文,电话:13809160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