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公安局户籍业务办理指南
一、户籍业务
1、区县内迁移
目前已实现一站式办公,迁移人携带个人申请、户口迁移入户审批表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2、区县间迁移
①迁移人先到迁入地派出所领取《户口迁移审批表》,经迁入地派出所签字同意后;②由本人携带合格材料到县局审批同意后,核发准迁证;③迁移人携带准迁证到迁出地派出所移除户口;④然后迁移人携带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注:迁入汉台、开发区、南山分局的群众由市局审定核发准迁证。
3、迁出市外
迁移人携带身份证和准迁证,直接去迁出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户口,并将原户口本交迁出地派出所。
4、派出所直接办理的业务
5岁以下人员上户,16岁以下人员变更姓名,变更身份证号码重错号,性别变更,大中专学生毕业回原籍入户,军人转业、复原入户,区县内迁移,迁出市外,人员分户、立户、注销。
二、公民办理二代证
1、首次申请(含一代证到期换领)办理方法
①本人携带户口本到派出所采集二代证照片,经派出所对照片确认合格后,打印“二代证领取凭证”,证件制好后,由本人或亲属携带“二代证领取凭证”到派出所领取二代证。
②在外务工人员办理二代证通过登录“陕西人像认证”平台(网址:www.sxrxrz.com ),查找离自己就近的人像信息采集点,并到人像采集点照相,经采集点工作人员确认相片合格后打印“二代证办理委托书”,由本人将委托书寄回家人,再有亲属或朋友携带需要办证人员户口本和委托书,到派出所缴费,派出所下载照片成功后,打印“二代证领取凭证”,证件制好后,由亲属或朋友携带“二代证领取凭证”到派出所领取二代证。
2、二代证丢失补领、二次换领办理方法
群众办理过二代证后,人口系统中就有合格的照片了,因此二次办证可以不采集新的照片,直接由本人、亲属或朋友携带户口本到派出所缴费后办理证件。
注:身份证丢失补领的人员可以不挂失身份证,携带户口本到派出所直接办证。
3、收费标准
二代证的收费标准实行国家制定的统一收费标准,即首次申领收取20元,二次申领收取40元。
4、变更身份证信息
变更出生日期、16岁以上公民变更姓名、变更民族
办理程序:①申请人带上材料到派出所审核,同意的要求派出所在系统中提交申请;②派出所将合格材料统一报县分局审批;③申请人按约定的时间到派出所保存数据并打印变更后的户口本。
在开发区分局、南山分局办理变更身份证信息的第②部改由市局审批。
三、暂住证的申领
暂住者持租房协议,携带2张1寸照片和身份证,到租住房屋辖区管片社区民警处申请办理暂住证。
四、群众投诉及处理措施
群众在办理以上业务的过程中,如有派出所误导或推诿前来办事的群众,群众可以拨打2688830(市局纪检委)或2688896(户政大队)进行投诉,市局根据群众反映的情况,来判断被投诉对象是否有违反办事程序的错误发生,并且会电话告知被投诉对象,同时报市局督察支队进行备案,年底取消被投诉人和投诉人所在单位的评优资格,多次遭到有效投诉的个人或单位,支队将建议局机关考核办将其评为年度执法不规范个人或执法不规范单位。
附:户籍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户籍相关手续
一、出生登记落户。
(一)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任何一方的户口簿或父母书面申请、村(社区居)委会证明及父母任何一方的户口簿,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落户。
(二)在境外(包括港澳台)出生具有中国国籍且要求回国落户的新生婴儿,办理落户登记,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
(三)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凭其父母申请、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村(社区居)委会证明审报落户,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
二、公民收养子女落户,所需手续。
1、收养人书面申请;
2、收养人户口簿、身份证;
3、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4、村(社区居)委会证明;
5、在知道被收养人身份协议收养的,还应出具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
三、对居民办理个人事务中需要开具户籍证明,公安派出所酌情办理。
四、凡申请迁入我市的公民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
必要条件:
1、本人申请;
2、迁入人户籍证明(在省内办理户口迁移的,不需提供户籍证明);
3、填写户口迁移落户审批表。
(二)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包括以下情形: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书和正式票据;经批准自建住房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包括宅基地证);赠与房屋合同公证书、遗嘱继承房屋公证书或遗赠房屋抚养协议公证书。】和村(社区居)委会证明;
2、结婚证和村(社区居)委会证明或单位证明;
3、共同生活亲属证明、村(社区居)委会证明或迁入单位证明;
4、市以上人事部门出具的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和单位介绍信;
5、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的《申请家属随军报告表》、军官证和结婚证;
6、复员证(转业证、离退休证)、县(市)以上复员、转业或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落户便函、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7、入学通知书、《户口迁移证》;
8、退学证明、《户口迁移证》、村(社区居)委会证明;
9、《户口迁移证》、转入学校证明;
10、大中专院校报到证或单位接收证明、《户口迁移证》;
1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稳定住所证明;
12、录(聘)用合同、养老保险费缴纳凭证;
13、从业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从业单位组织证明;
14、至少一年以上暂住证、稳定住所证明【稳定住所证明包括: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房主同意落户证明和村(社区居)委会证明;房屋租用合同和村(社区居)委会证明。】、稳定收入证明;
五、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一)变更姓名。
1、对年满16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申请变更登记;
2、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学生要求变更姓名时,必须有所在单位、学校准予变更的证明,可以变更;
3、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受刑事处分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员,不能更改姓名;
(二)变更性别:凭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及国家指定医院为其成功实施变性手术证明办理。
(三)变更更正民族。
变更更正民族:凭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出具的证明办理。
(四)变更出生日期:凭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原始户籍资料、民警调查报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公职人员必须有组织、劳动部门或本单位证明)以及派出所、县分局治安(户政)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同意,由各县、分局审批办理。
六、离婚后一方限制对方分户或户口迁移拒不提交户口簿的,经公安派出所调解无效后,可按照判决或调解有关内容予以分户或迁移,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注明原因。
七、对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少管人员不再注销户口,对被判处死刑且已执行的应及时注销其常住户口。对于以往已注销户口的人员,需要落户的,由迁入地派出所凭释放、解除教养少管证明及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办理,符合政策异地落户的报市公安局批准。
八、对外国人申请落户和出国、出境人员户籍管理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九、补录、恢复户籍
1、对6周岁以上补报往年出生的,凭本人《出生医学证明》或村(社区居)委会证明、父母任何一方的户口簿、个人申请,向居住地派出所申请,经县、分局审批后办理;
2、对漏录、错删、迁错回迁、未落回迁等,凭个人申请、原户口本或身份证、派出所原常表、辖区民警调查形成询问笔录、村(社区居)委会证明后在派出所申请,由县、分局审批后办理。
十、死亡注销户口。
(一)正常死亡的,凭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村(社区居)委会证明、家属申请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二)非正常死亡的,凭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报告书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三)公民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凭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注销其户口。
(四)对公民死亡其户口未被及时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应当经调查核实、履行书面告知和亲属签字的手续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对不主动注销户口的,凭村(社区居)委会证明,经辖区民警调查核实,履行告知后,予以注销户口。对其中查找不到死亡公民亲属的,凭村(社区居)委会证明,经辖区民警调查核实后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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