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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公安关于依法严厉打击贩卖、出租、出借手机卡、银行账户、营业执照和公民个人信息等黑灰产业的联合通告
2020-11-27 16:10
来源: 政治部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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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贩卖、出租、出借手机卡、银行账户、营业执照和公民个人信息等黑灰产业的联合通告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良好秩序,按照国务院联席办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手机卡、银行账户等黑灰产业工作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现就依法严厉打击贩卖、出租、出借手机卡、银行账户、营业执照和公民个人信息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黑灰产业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贩卖、出租、出借手机卡。一经发现,通信运营商将暂停其通信服务及办理相关业务。对代理网点违规、批量开卡、违规屯卡等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以共同犯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贩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一经发现,人民银行将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对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经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贩卖、出租、出售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 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银行和支付机构将暂停其5年内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开立新账户。

三、严禁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提交虚假材料、采取虚假承诺或其他欺诈手段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一经发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对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人民银 行将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将公司营业执照出租、出借、转让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对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将银行账户、银行卡、手机卡、微信号、QQ号等提供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以共同犯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禁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严禁窃取、收买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将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正告组织、实施、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的违法犯罪人员,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早日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人员或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主动注销曾出租、出售、出借银行账户(卡)和手机卡。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曾出租、出售、出借银 行账户(卡)、手机卡的个人(单位),要主动前往银行、通讯运营商网点注销相关银行账户(卡)、手机卡。注销后原出租、出售、出借银行账户(卡)、手机卡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理。情节轻微的,可依法不予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 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在规定期限内不注销、不主动收回开户的个人(单位),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请广大市民注意保护个人信息,提高法治和安全防范意识,切勿贪图蝇头小利贩卖、出租、出借手机卡、银行账户、营业执照、微信号、QQ号等。欢迎广大市民积极检举揭发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及时拨打110或直接到辖区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特此通告。


汉中市公安局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汉中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汉中市中心支行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

(百份以上不盖章)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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