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既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又是规范公安机关及公安民警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重要法律,也是公民约束自身行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产生的背景和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87年1月1日施行至今,17年来在处罚各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国家民主法制建设进一步发展,社会治安面临的各种情况和问题日趋复杂,《条例》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治安管理的需要,有关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处罚种类和幅度、处罚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亟待完善。1997年8月,公安部会同有关方面启动了《条例》的修订工作,经多方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2005年8月27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8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它的最终通过,将使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制度更加完备,更加具有现实针对性。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特点。
1、突出强调社会治安管理必须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这在法律第6条当中专门进行了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从而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稳定。
2、增加了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现在社会经济发展使社会治安有了很大的变化,针对一段时间以来,突出的治安问题,如强行乞讨、拉客招嫖、强买强卖、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破坏计算机网络系统、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招摇撞骗等扰乱公共秩序和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等均明确纳入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按照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对于强迫他人劳动以及用暴力威胁他人劳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3、增加了处罚的种类,提高了罚款处罚的幅度。《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仅有警告、罚款和拘留三种。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治安管理工作的需要,增加了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处罚。《条例》规定罚款的最高数额除对摶啤⒍摹⒍緮等行为处以最高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外,对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罚款处罚仅为1元至200元。十几年过去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的变动,200元罚款显然起不到惩戒的作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较大地提高了罚款处罚的幅度,除对摶啤⒍摹⒍緮保留了3000至5000元处罚外,其他的违法行为,按照不同的行为和不同的性质,分别规定为二百元以下、二百元到五百元、五百元到一千元、二千元、五千元等多个档次。
4、缩小了治安拘留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原来《条例》规定拘留的一般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治安管理处罚法》把行政拘留处罚,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和情形,细分为1至5日,5至10日,10日至15日三个档次,避免行政拘留处罚跨度过大,有利于公安机关在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时,妥善处理自由裁量权。
5、新增强制措施填补法律摽瞻讛。即公安机关在现场处置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时,可以采取取缔、现场管制、责令解散、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禁止进入特定场所、禁止离开指定场所、收缴以及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6、处罚的程序更加完善。《条例》关于处罚程序的规定比较简单,《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行政处罚的规定和法治原则的要求,充实完善了处罚程序方面的内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查、裁决、执行和救济都规定了具体、细致的程序。如增加了治安处罚的简易程序,规定人民警察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处罚决定。此外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赋予了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救济渠道的权利,使公民能自主选择相应的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7、加强了对公安机关尤其是人民警察执法规范的要求。根据常委会审议的意见,专门增加了执法监督的一章,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处罚当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必须禁止的行为。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内容。
1、立法宗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的职责。
2、基本原则。一是以事实为根据原则。二是过罚相当原则,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不能重错轻罚、轻错重罚。三是公开、公正原则,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四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五是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不仅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合法、公正的处罚,而且通过处罚对其进行教育,保证以后不再重犯,同时对其他群众实施法制宣传教育,让人们引以为戒。
3、关于治安案件调解原则的基本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调解是及时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时化解矛盾,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手段,也是治安管理处罚制度中一种特殊手段和方法。调解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对于妥善处理民间纠纷,减少处罚打击对象,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治安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调解的适用范围:第一、必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所谓民间纠纷,就是公民之间的各种权益纷争,它是民事纠纷的一部分,是指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不包括法人之间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符合民间纠纷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权益争执;二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家庭成员关系、家族成员关系、邻里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和其他在工作、生活中具有交往的关系。第二、必须是实施了打架斗殴或者毁损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第三、必须是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如果违反治安管理情节特别轻微、危害极小,或者行为人达不到责任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等,都不应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摬挥璐Ψ的行为应当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因此,对法律规定不予处罚的行为,也不属于治安调解的范围,其损害赔偿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第四、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有愿意调解处理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是治安调解的前提。作为以第三者身份参加调解的公安机关,不能以行政强制的手段强迫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第五、必须是公安机关认为可以调解的。调解的法律效力:本条规定的调解,同时包括对行为和损害赔偿的调处,如果当事人就行为和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缓和矛盾,取得和解的,公安机关依法不再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如果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即可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对损害赔偿等民事问题,公安机关也不再进行调解,当事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治安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增加一次,对两次调解不成或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当事人无权要求公安机关再予以调解,公安机关也不得再予以调解。
4、依法正确适用治安调解。治安调解是在公安机关主持下,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一种执法行为。正确适用治安调解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调解要按照程序进行。调解要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取得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按以下工作流程进行:详细询问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情节、结果等情况,并做好记录;明确告知法律规定的调解内容、效力和依法履行等要求;请当事人陈述事件经过、各自的理由和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主持人分别签字,一式数份,当事人各方分存,并由公安机关存档。(2)当事人亲自参加。参加调解的当事人必须是因民间纠纷而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当事人,包括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和被侵害人。治安调解只针对当事人本人进行,其目的是通过调解达到化解矛盾、教育当事人的目的,所以当事人一般不能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参加调解,否则就失去调解的意义。(3)调解的内容只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及相关损害赔偿。治安调解并不是对每一宗民间纠纷进行方方面面的调解,对于纠纷的实体内容不在调解之列。如甲与乙因果树的归属问题发生争执,并引起打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问题,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调解,而对于果树归谁所有的问题,一般不负责解决,可告知当事人互相协商,或通过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4)调解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调解要做到合情、合理、合法,必须在查清事实、取得证据、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调解。(5)对调解后达不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处罚。对相关的损害赔偿等问题,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6)治安调解书的制作。治安调解书是公安机关办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损毁财物等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由办案人员根据当事人协商达成的协议而制作的具有合同效力的文书。它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在正文部分,应写明简要案情和经过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捺印)后生效。
5、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一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扰乱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制度确定的以及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公共生活准则,依法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主要有: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的行为;结伙斗殴和寻衅滋事的行为;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行为。二是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妨害或可能妨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主要有: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行为;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的行为;盗窃、损毁铁路设施的行为。三是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是指故意侵犯公民身体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和名誉,尚不够刑事处罚,依照本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主要有: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猥亵他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强买强卖、强迫服务的行为。四是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侵犯了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行为。主要有: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各种手段攫取公私财物,使被害人事实上丧失对财物的所有权;行为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使其价值全部或部分丧失。五是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是指妨害国家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依照本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主要有: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倒卖票证的行为;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制作、复制、出版、运输、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的行为;不按规定进行住宿登记和房屋出租登记的行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卖淫、嫖娼的行为;赌博的行为;吸食毒品的行为。
6、 治安管理处罚种类。一是警告,属于申诫罚,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警戒或者谴责,申明其行为已经违法的一种处罚。主要适用于部分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且后果不严重的行为人。二是罚款,属于财产罚,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剥夺财产权的一种处罚。一般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有三个层次:即200元以下、200元以上500元以下、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对赌博、卖淫嫖娼、吸食注射毒品等行为的罚款幅度为3000元以下、5000元以下、2000元以下罚款。三是行政拘留,属于人身罚,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行政拘留既可以适用于自然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可以适用于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的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合并执行的最长期限不超过20日。四是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属于资格罚,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所采取的剥夺其从事治安管理行政许可项目经营活动的权利。同时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
四、《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以下10个方面体现尊重保障人权。
1、刑讯逼供受处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搜集证据。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刑讯逼供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四种情形将从重处罚。法律规定,有四种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将被从重处罚,即:有较严重后果的;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3、询问查证时一般为8小时。法律明确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4、不服处罚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胁迫他人乞讨等将受罚。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强迫他人劳动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将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6、用网络传递淫秽信息将受罚。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7、具有特定情形的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不执行行政拘留。按照法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8、禁止偷窥、偷拍他人隐私。针对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或者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法律同时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生活等行为也将受到同样处罚。对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行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9、立法打击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散布谣言将受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扰乱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纳入处罚的范围,这是我国借鉴其他国家打击撟闱蛄髅的经验,通过立法方式确保大型体育比赛的正常进行。按照法律规定,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扰乱文化、体育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强行进入场内的;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法律还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将被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10、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要受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法律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按照法律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公开、公正原则,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正确区分违法与犯罪的界限,避免出现以罚代刑,以罚代教,以罚代管的现象;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重在教育,处罚不是目的,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才是根本。同时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治安问题要真抓敢管,决不手软,为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创造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广大人民群众也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治安调解应当注意:一是要把公安机关的治安调解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区别开来。二是防止滥用调解手段。对因民间纠纷引发的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行为,故意伤害他人构成轻伤行为,以及损毁公共财物的行为均不应适用调解。三是落实撊巳灰藬原则,即撘私獠灰私帷⒁撕筒灰思ぁ⒁丝聿灰搜蠑的原则。四是对申请复议案件不应当调解处理。五是调解应当遵循公开原则。六是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未成年当事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二)、对醉酒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约束时应注意: 1、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进行约束。只有对于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才可以采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方法约束,控制其身体或者行为。2、约束时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3、约束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做好监护和必要的录像资料。因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于醉酒状态,对自己的行为不能正确辨认和控制,而且有可能在被约束的过程中对他人或者自己造成伤害,如有的人可能会在酒精的作用下伤人毁物,有的可能会引起酒精中毒,从而危及其生命安全,因而从保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角度出发,对被约束人不能放任不理,而是必需加强对醉酒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监管看护工作,一旦出现紧急情况能够保证及时处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危害后果。一旦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酒醒,应当立即解除约束,然后进行调查。为防止因约束问题发生争议,有条件的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所应当对约束的过程进行录像,必要时可以作为依法约束的证据资料。4、公安机关对醉酒人约束的时间,不算入正式办理案件后的询问调查时限。
(三)、对多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并罚时应注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从理论上应当属于并科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即把数个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再把所有处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合并执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天。
第一,分别裁决,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所实施的数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分别进行裁决,有几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就做几个裁决书,而不是合并做一个裁决。
第二,合并执行,是指将分别作出裁决的处罚合并在一起执行。其基本含义是合并加重处罚,如处两个以上罚款,按数额相加执行;处两个以上拘留的,按天数相加执行;一人既有拘留又有罚款的应分别执行。但处两个以上警告的,不适用摵喜⒅葱袛的原则。本条对拘留的合并执行,明确了限制加重原则,即不管行为人实施了几个违反行为,其应受的行政拘留简单相加后是多少天,实际合并执行不得超过20天。这一限制加重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体现了对行为人权利的保障。
第三,不适用合并处罚的情况。一是连续行为,即一人两次以上连续实施同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按合并处罚处理,但要把连续实施同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加以考虑。如某人在4天内,连续3次到同一工地盗窃财物,每次的数额都不构成盗窃罪,对该人的盗窃行为,只能处以一次治安管理处罚。二是继续行为,指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后,这种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之中,这种情况也只能按一种行为处罚,持续时间的长短,在裁决时可以作为情节加以考虑。三是吸收行为,指事实上是两个以上不同的行为,其中一个行为吸收另一个行为。主要是遵循撝匦形涨嵝形敌行形赵け感形獢的原则处罚。四是牵连行为,指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实施的方法和结果又触犯了其他条款的情况。这种牵连关系不应视为两种行为,在裁决时可作为情节考虑。五是法条竞合行为。法条竞合,是指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却触犯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律规范。对法条竞合行为,可以从一重罚而决定、执行。
(四)、执行传唤应注意:
(1)、正确适用传唤的对象。本法规定,传唤的对象只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对于证人、被侵害人不得传唤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对于与违法行为有某些牵连,但又不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也不应使用传唤证强制他们到案接受询问。
(2)、传唤并不是查处治安案件的必经程序。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使用传唤证传唤。这也意味着有些情况下,询问也可以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住处,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居住的地方,既包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长期居住的地方,也包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临时居住的地方。对于当场抓获、群众扭送、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就不必使用传唤,直接询问调查即可。
(3)、传唤的时间。该法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对情况复杂、依照本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实践中应注意对那些情况虽然复杂,但依照本法的规定不可能对被传唤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则不能超过8小时。
(4)、公安机关执行传唤时,必须规范地表明本人的执法身份,明确告知被传唤人有关办案人员的基本情况、工作单位、办公地点等,再说明相关的传唤内容,包括传唤的原因和依据等。
(5)、对异地传唤的执行,本法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应防止在异地不当适用传唤,结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之规定,对于需要异地传唤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应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公安机关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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