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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2017-10-27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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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减少城市环境污染,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城市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

安监、教育、民政、环保、工商、质监、文广新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  办事处、镇、社区、村组和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要落实本辖区和本单位烟花爆竹禁放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的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应当在干部、职工、居民、学生中广泛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  汉中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为:西汉、宝巴、十天三条高速公路围合区域以内。

各县区政府参照本《规定》,划定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报市政府备案。

第五条  在禁止燃放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内不再审批新的烟花爆竹生产、销售企业,现有的烟花爆竹零售户经营期满后逐步取消。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安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第七条  县区政府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烟花爆竹禁放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对因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履职不到位,导致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要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171011日至20221011日。2015121日发布的《汉中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汉政发〔20152号)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汉中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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